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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5

图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邮编:51800057/5&/59/F, 'l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S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S18000, China电话/Tel: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se.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6年5月8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云霞路 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2. 2026 年5 月8 日下午14 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 道云霞路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 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 月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5,467,8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4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5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8,2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036,09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857%。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公司董事长吴建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018,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61%;反对 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2%;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2,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01%;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2%;弃权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08,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08,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17,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86,001,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0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2%;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图2

赖继红

2026年5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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