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881-05 号
致: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谷亚韬律师、刘元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9月4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1 日下午 15: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巨宝四路 16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鹏堂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0 日 15:00—2026 年 9 月 21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45,46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代表股份43,7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6%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1,7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 。
2.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
(二)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斌先生、白云女士、金雪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斌
同意:45,4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2 独立董事候选人白云
同意:45,4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3 独立董事候选人金雪松
同意:45,4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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