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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图1

啓元津師事務所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16日。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上午9:15至2026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14:00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马家河路588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0,601,1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73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805,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3名,代表股份79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就相关议案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 3、议案4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 为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94,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 3,2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7,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4%;反对3,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5%;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97,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 3,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9,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9%;反对3,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袁美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40,234,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 536,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194%。

表决结果:通过。

2)提名谭文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40,233,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 535,9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48%。

表决结果:通过。

3)提名张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40,237,3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 539,8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4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提名赵德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40,242,7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 545,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375%。

表决结果:通过。

2)提名查国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40,282,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取选举票数 584,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045%。

表决结果: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壹式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图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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