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700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有效的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件和资料,并进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头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员资格、召集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原则,进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26年87,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为公司董事会。
2、 2026年88,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站(www.sse.com.cn)公告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法、联系式等事项。2026年8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站(www.sse.com.cn)公告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就延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事宜进公告。2026年917,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站(www.sse.com.cn)公告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告本次股东会再次延期召开。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30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街3号五矿场C1119会议室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络投票系统”)进,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投票平台进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30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员资格与召集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4名,代表股份2,543,844,89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6.55 41%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498,065,459股)。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以外,公司相关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级管理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共有3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关于公司拟签订重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272,125,359 | 98.5858 | 3,720,823 | 1.3479 | 182,720 | 0.0663 |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72,125,359 | 98.5858 | 3,720,823 | 1.3479 | 182,720 | 0.0663 |
(2)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董事的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2.01 | 选举赵立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414,855,008 | 94.9293 | 是 |
| 2.02 | 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415,583,804 | 94.9579 | 是 |
| 2.03 | 选举赵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416,265,952 | 94.9847 | 是 |
| 2.04 | 选举杜维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416,937,700 | 95.0112 | 是 |
| 2.05 | 选举何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415,308,088 | 94.9471 | 是 |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2.01 | 选举赵立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97,790,966 | 69.7760 | 是 |
| 2.02 | 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98,519,762 | 69.9468 | 是 |
| 2.03 | 选举赵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99,201,910 | 70.1066 | 是 |
| 2.04 | 选举杜维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99,873,658 | 70.2640 | 是 |
| 2.05 | 选举何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98,244,046 | 69.8822 | 是 |
(3)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董事的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3.01 | 选举王彦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416,755,171 | 95.0040 | 是 |
| 3.02 | 选举张子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415,319,213 | 94.9475 | 是 |
| 3.03 | 选举李正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415,123,785 | 94.9398 | 是 |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3.01 | 选举王彦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99,691,129 | 70.2213 | 是 |
| 3.02 | 选举张子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98,255,171 | 69.8848 | 是 |
| 3.03 | 选举李正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98,059,743 | 69.8390 | 是 |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 师事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7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周书瑶 李酒李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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