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10 月15 日(周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 栋A座20 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瑞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1,39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下同)的35.507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9,901,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0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1,49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1,49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77%。
(三)公司部分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刘畅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1,28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1%;反对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3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9%;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6%;弃权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1,28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9%;反对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3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1%;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6%;弃权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1,28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8%;反对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3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7%;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6%;弃权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刘畅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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