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分类
第三条 根据印章的使用范围、性质,公司印章分类如下: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证明、函件、文件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业务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公司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往来;
(三)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四)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五)个人名章:指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个人姓名印章;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公司授权专人负责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的安全、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印章保管应遵循“审用分离”的原则,负责审批用印的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印章。
第五条 公司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用印人应按公司规定的用印审批流程办理用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审核用印申请,未按批准权限审批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
第六条 各类印章使用的批准权限,由公司在授权保管、使用印章时根据印章性质及使用范围予以明确。用印时,用印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如实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使用事由等内容,印章保管人员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严禁在空白函件、信笺等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人员共同携带、监督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擅自用印。印章遗失、损毁、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因印章保管、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刻制和缴销
第九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须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由公司授权的部门统一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
第十条 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刻制。
第十一条 新刻制的印章应留印模备案,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印章因公司名称变更、组织机构调整、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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