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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激智科技”)于 2026年4月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为自身及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43 亿元人民币。授信及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该议案经2025 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公司又于2026 年8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EXCITON GLOBAL PTE. LTD.和孙公司EXCITON GLOBAL SDN. BHD.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及授信额度的期限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8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全资子公司 EXCITON GLOBAL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激智”)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新加坡激智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公司持续性保函,担保限额40 万美元。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激智”)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江北激智就公司银行授信相关事宜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10,000 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信息

被担保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营业务
新加坡激智2023-12-64412.1360 PAYA LEBAR ROAD #12-03 PAYA LEBAR SQUARE SINGAPORE (409051)杨广慧投资;贸易等。
激智科技2007-03-0926210.4623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9号张彦光学薄膜、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制造及批发、零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 主要财务数据

(1)2025 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合计负债合计
新加坡激智(单体)3072.59-128.835835.721600.86
激智科技(单体)166462.6615648.0282299.4989708.68

(2)2026 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名称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合计负债合计
新加坡激智(单体)1838.5-17.096882.472663.82
激智科技(单体)89204.396863.39304562.4982780.14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1、债权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债务人:新加坡激智

3、保证人:激智科技

4、担保限额:肆拾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根据融资信函,债务人现在或今后任何时候应向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信函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衍生品交易项下的付款、提前终止应付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任何应偿付的开支以及为银行实现融资信函项下的所有和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

7、保证期间:从本保函生效日起算,于融资信函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3)年结束。

(二)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

2、债务人:激智科技

3、保证人:江北激智

4、担保限额: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1,6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23.79%。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2,353 万元,下属公司对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9,279 万元,下属公司之间的互相实际担保余额为 0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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