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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59号)同意注册。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诚邦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决议,符合诚邦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商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8,084,074股,未超过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亦未超过《发行方案》中约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超过《发行方案》中约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8月11日。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10.78 元/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37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4.7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5.3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79,325.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4,320,669.6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10,00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上述 8 名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吴化文2,425,22229,999,996.14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5,13317,999,995.21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12,61114,999,998.076
4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8,4079,999,994.596
5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46,7288,000,025.366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5,8856,999,997.456
7张雪飞485,0445,999,994.286
8薛小华485,0445,999,994.286
合计8,084,07499,999,995.38-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3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3月27日,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8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0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59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6年8月10日收市后至2026年8月13 日上午9:00 申购报价前,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5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35家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合计 111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邀请其参与认购。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也符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相关约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2026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00-12:00,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17个认购对象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材料。

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中午 12:00,除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 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个认购对象未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申购外,其余 15 个认购对象(含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4家免缴申购保证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关于申购保证金缴纳的约定。

经核查,上述 15 个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表:

认购对象申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保证金(万元)是否有效报价
1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星云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3311.03600.00800.00100.00是
10.801,000.00
2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58600.0030.00(未足额)否
11.28600.00
10.88900.00
3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58600.0040.00(未足额)否
11.28600.00
10.88800.00
4姚松良12.001,500.00150.00是
5薛小华12.53600.00120.00是
12.13900.00
11.831,200.00
6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20600.00100.00是
13.001,000.00
7吴化文15.122,000.00600.00是
14.553,000.00
12.026,000.00
8张雪飞13.07600.00100.00是
11.80800.00
10.781,000.00
9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3.88600.00-是
12.78700.00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901,800.00-是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71,500.00-是
12.012,500.00
12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371,500.00350.00是
11.972,000.00
13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37600.0060.00是
14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76600.0090.00是
11.27800.00
10.78900.00
15陈蓓文12.192,500.00300.00是
11.792,800.00
11.393,000.00
16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13600.00100.00是
10.79700.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591,300.00-是
12.891,800.00
11.694,800.00

(三)竞价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37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8,084,074 股,获配总金额为 99,999,995.38 元,最终确定 8 名发行对象获得配售,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本次发行的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吴化文2,425,22229,999,996.14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5,13317,999,995.21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12,61114,999,998.07
4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8,4079,999,994.59
5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46,7288,000,025.36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5,8856,999,997.45
7张雪飞485,0445,999,994.28
8薛小华485,0445,999,994.28
合计8,084,07499,999,995.38

(四)最终配售结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年10月16日向上述 8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认购余款。上述 8 名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余款,最终获配结果具体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吴化文2,425,22229,999,996.14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5,13317,999,995.21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12,61114,999,998.07
4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8,4079,999,994.59
5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46,7288,000,025.36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5,8856,999,997.45
7张雪飞485,0445,999,994.28
8薛小华485,0445,999,994.28
合计8,084,07499,999,995.38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名,均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程序和规则。

(五)发行对象的核查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吴化文、张雪飞、薛小华等 3名自然人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均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吴化文B类专业投资者是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是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是
4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丹寅长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专业投资者是
5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专业投资者是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是
7张雪飞C5普通投资者是
8薛小华C4普通投资者是

经核查,上述8名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4、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向本次发行的 8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26年 10月20日 17:00 止,上述 8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专用银行账户。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付认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天平验[2026]0017 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 年10月20日17:00 止,主承销商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99,999,995.38 元。

2026年10月21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2,500,000.00元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26年10 月 21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0 月22日出具了天平验[2026]0018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止,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84,074 股,发行价格 12.37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5.3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79,325.7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4,320,669.63 元,其中新增注册股本 8,084,074.00 元,资本公积 86,236,595.63 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通知书》发送、投资者缴款和会计师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0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公司于 2026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告。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于 2026年9月25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59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6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授权,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晓芳金晓芳

张 建 张建

法定代表人:

图1

钱文海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2日

图2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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