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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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晶升股份的委托,担任晶升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晶升股份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晶升股份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晶升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仅就与晶升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晶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晶升股份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晶升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晶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晶升股份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简称 | 指 | 对应全称或含义 |
| 晶升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本次作废 | 指 |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所、上海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容诚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 《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10Z0016号《审计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披露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中国法律 | 指 |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辉、张小潞、吴春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9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10 月 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 年 10 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层面的考核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8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本次作废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束,关联董事李辉、吴春生、张小潞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公司需满足以下指标:
|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值 |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70%。 |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552.51 万元,相较于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7.96%,未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不符合归属条件。因此,对应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8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30.3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10.50万股。
综上,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8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30.3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10.50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沈国权
负责人:化国权
经办律师: 3-12
经办律师:白雪
白雪
2026 1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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