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乃机先生、席国良先生、倪军先生、朱晓明女士、邵琼女士均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重大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慧女士、郑永强先生、庄欣旺先生均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重大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形。
综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林乃机先生、席国良先生、倪军先生、朱晓明女士、邵琼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慧女士、郑永强先生、庄欣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大东方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委员:
(居晓林)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大东方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委员:
(郑永强)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大东方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委员:
(林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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