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制度,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于2026 年10 月27 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邢美正先生持有公司110,251,6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78%;李晓丹女士持有公司43,251,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5%;合计持有公司 153,503,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83%。
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于2026 年10 月27 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一致行动:指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全流程中,就相关决策事项预先协同协商,最终形成统一意思表示,并在股东会、董事会等正式场合完全按照该统一意见行使权利的行为。
1.2 决策事项:指依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管提名与任免、公司章程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经营与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所有影响公司控制权与经营稳定的事项。
1.3 内部决策机制:指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就决策事项预先磋商、形成最终统一意见的内部议事规则。
1.4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内容、各方磋商过程中的未公开信息、公司非公开经营财务数据,以及所有依法需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
第二条 一致行动关系确认
2.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决策事项范围内,全程保持协同行动,共同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项下的一致行动主体,合并计算各方所持公司的权益股份。
2.2 一致行动的具体执行方式包括:
(1)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各方就拟审议的全部议案提前完成内部协商;
(2)严格按照内部决策机制形成的最终统一意见,行使提案、提名、投票、质询等全部股东权利;
(3)任何一方拟单独对外披露涉及公司控制权、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信息前,需提前与其他各方协商一致,确保对外信息口径统一;
(4)在股份增减持、质押等涉及股东权益处置的事项上,提前沟通协同,避免单方行为引发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监管风险。
2.3 各方承诺,不会在未经内部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单独就本协议约定的决策事项向公司提交提案、提名候选人,或作出与后续统一意见相悖的意思表示。
第三条 共同决策机制
3.1 事先协商原则: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就相关事项事先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权利。
3.2 重大事项协商一致:涉及公司第1.2 条重大事项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作出决定、提出议案或者行使表决权。
3.3 日常经营事项:除第 2.2 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外,甲方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乙方以股东身份及本协议约定的沟通机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第四条 意见分歧的解决
4.1 双方就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本着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协商;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协商的参考。
4.2 涉及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以相同方式行使表决权。
4.3最终统一意见形成后,全体一致行动人必须在公司正式的股东会会议中,完全按照该意见进行投票、提案或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投出反对票、弃权票或作出其他相悖行为。”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邢美正先生和李晓丹女士,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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