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中,工程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方)。
(2)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上诉请求中,工程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
3.涉案金额:工程公司诉请争议金额约 107.17 万元;中铁九局诉请争议金额约106.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程公司因中铁九局拖欠工程款,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获法院受理。具体详见公司 2025年10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案件的公告》(2025-68)。
2026 年 10 月,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02 民初28390 号)和民事裁定书(〔2025〕辽 0102 民初 2839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0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73)。
二、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近日,工程公司、中铁九局因不服法院前述判决,均依法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工程公司上诉事项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请求判令由中铁九局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3.上诉理由
(1)工程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区分代位权诉讼各阶段费用的性质,因代位权案件产生的二审期间利息、执行阶段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共计 1,071,744.39 元应由中铁九局自行负担,不应计入中铁九局已付工程款。
(2)工程公司认为中铁九局违约在先,长期大额欠付工程款是代位权诉讼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应将上述衍生成本 1,071,744.39 元转嫁给守约的工程公司,应当由中铁九局承担。
(二)中铁九局上诉事项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依法变更法院〔2025〕辽0102 民初2839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将中铁九局应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由 49,755,609.13 元减少至 48,693,809.24 元(即减少中铁九局给付义务 1,061,799.89 元);利息相应变更为 48,693,809.2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9月15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改判结果相应调整,由工程公司负担。(中铁九局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 1,061,799.8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以中铁九局不服部分的金额 1,061,799.89 元为基数计收。)
3.上诉理由
(1)中铁九局认为其在代位权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全部款项,包括二审上诉费204,148 元,均应视为对工程公司的已付款。
(2)中铁九局认为案涉锅炉改造工程造价已包含在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之中,应自应付工程款中扣减857,651.89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 2026 年 10 月27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未达披露标准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件1 件,公司为原告,属供暖合同纠纷案件,金额12.94 万元,目前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工程公司、中铁九局上诉案件均已立案受理,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五、其他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工程公司《民事上诉状》;
2.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3.中铁九局《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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