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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证券代码:00283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5

一、释义

裕同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条件的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裕同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裕同科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裕同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裕同科技 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35 号)、《裕同科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36号)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获授与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裕同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包含 1名印度籍员工及 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上述员工是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对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裕同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8,833.10 万股的 0.4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裕同科技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 19.46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为每股19.40元;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为每股19.46元。

3、股票期权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及“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而定。为保证激励的有效性,推动本期激励计划的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N业务”项下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以下简称“该板块业务”)目前正处于从技术储备期向客户导入期切换的关键阶段,华研科技是该板块业务的主要载体。前期资源投入和工艺积累已初步形成承接大客户订单的能力,后续随着客户导入落地,业务弹性有望进一步释放。但这一阶段的兑现高度依赖核心团队在客户认证、量产爬坡和交付响应上的持续投入,关键岗位人员的稳定性直接决定战略节奏能否按预期推进。

该板块业务核心骨干人员是上述能力的直接承载者,其经验积累和客户关系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若激励约束机制不能与该板块业务当前的业务节奏相匹配,可能出现核心人才留存不足、战略执行断档的风险。因此,本次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为工具,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该板块业务业绩目标的达成直接挂钩,构建核心团队与业务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充分激发核心骨干的潜能与创造力,推动该板块业务在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上持续突破,确保“N业务”战略布局落地,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提供坚实支撑。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股份支付、员工出资、历史激励效果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裕同科技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裕同科技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对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且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事项充分提示公司。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

2026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裕同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华研科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公司现有业务结构、未来发展规划以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本激励计划主要面向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核心骨干实施。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华研科技的业绩增长,将对公司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未来战略目标实现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设置了华研科技的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该业绩目标设定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的挑战性,既体现了公司对未来经营增长的高期望,也对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目标不仅要求团队在日常运营中持续提升效率,还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找新的增长点。通过设定这样的目标,一方面,公司希望能够激发员工的潜能,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有助于提升自身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保证新材料及工艺技术应用业务板块聚焦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从而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稳步推进。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具有可持续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裕同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裕同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裕同科技股东会决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2026 年 10 月 28 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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