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鹏工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9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3号);2025年 11月 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97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1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5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546.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11月 7日到账,并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010065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投入进度 |
| 1 |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二期) | 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9,460.42 | 2,435.25 | 25.74% |
| 2 | 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 | 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华耐视(苏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2,493.34 | 81.70 | 3.28% |
| 合计 | - | - | 11,953.76 | 2,516.95 | 21.06%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需要,主要原因如下:募投项目的落地实施需要稳定的项目团队支撑,人员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系募投项目预算内的必要支出;受银行专户结算规则以及社保、税务统一代扣代缴机制限制,募集资金专户不具备直接发放薪酬、托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税费的功能,无法直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完成该类款项支付。
综上,为保障募投项目持续有序推进、提升资金结算及薪酬管理效率,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属于募投项目列支范围的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前述自有资金,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费用等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支出,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台账,台账中记载需置换的支出明细及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按月发送保荐机构备查;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次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作出的操作安排,有利于保证人员费用发放的合规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依规有序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6年 10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晓斌
李方舟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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