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 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7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 71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77,575.4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322,42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4〕第0033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再生铅闭合生产线项目 | 41,791.23 | 37,048.28 |
| 2 | 年产 200 吨新型电接触材料项目 | 10,875.10 | 8,300.00 |
| 3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4,914.00 | 3,9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1,200.00 | 20,383.96 |
| 合计 | 78,780.33 | 69,632.24 | |
注:上表数据若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6,266.86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并扣除手续费)均存储在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3,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000 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2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已将上述剩余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司已将前次在规定期限内合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3,000 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如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决议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程积
程熙阳
积能 程梦思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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