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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锐翔智能: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10月29日披露的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97,743,715.2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55,674,819.4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5,938,073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6,375,229.2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

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考虑了公司发展状况及经营情况,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其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以及其他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方案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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