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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股东会;

(二)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

(三)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四)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述媒体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回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及相关声像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导,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并提前通过有效方式征集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也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五)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较大差异,或者现金分红未达到公司章程或相关承诺规定的;

(六)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的;

(七)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经核查发现未披露的重大事件的;

(八) 公司出现其他市场高度关注、质疑或者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导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回馈给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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