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时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见附件1),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2),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3),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二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报董事会秘书备案,或告知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主动到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组织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内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公告前1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八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四川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备。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6)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填报单位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和对外报送的资料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保密期限
内幕信息处理流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
备注: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制表人批准人

附件2: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女士/先生: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_ \_年\_\_\_\_\_月\_\_\_\_\_日至\_ \_年\_\_\_\_\_月\_\_\_\_\_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特此函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字: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成都燃气公司代码 603053)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董秘、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分别登记。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董秘、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4:

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我公司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 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公司公开披露以前严格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我公司会将贵公司(个人)获得我公司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该信息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我司,感谢您的配合。

回执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报送的信息及《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内容
事项进程
所处阶段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决策方式相关会议相关材料披露时间
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附件6:

保密协议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_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