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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持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行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行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对本行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本行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本行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本行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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