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本行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本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本行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本行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本行应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行长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报送。
第六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本行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以告知禁止内幕交易等方式要求其对本行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依法报送的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泄露该重大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行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在本行公开披露该信息之后。
第十一条 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本行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行的报送信息,致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本行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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