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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的说明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2026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董事韩庆军对《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投反对票。韩庆军先生作为股东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提名委派董事,按照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示要求,无法保证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韩庆军先生按照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指示要求,依据其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通知》,对《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说明如下:

“1、天晟新材自 2020 年至 2025 年,连续六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各年度亏损分别为 3.01 亿元、1.66 亿元、1.93 亿元、1.63 亿元、0.59 亿元及1.39 亿元,累计亏损已超过10.2 亿元。

2、进入2026 年三季度,公司经营状况未见改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仍为负值(-898.8 万元),延续了长期亏损态势。公司经营持续恶化。

对本次议案所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方无法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没有理由相信其披露内容真实可靠。”

二、针对董事韩庆军先生的理由,公司说明如下:

关于韩庆军先生所提无法确认《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涉财务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公司说明如下:

(1)《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编制,已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获得全票同意;除韩庆军先生投反对票外,其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公司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2020 年至2025 年历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据,系摘自公司历期定期报告的公开披露信息,也印证了公司长期以来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前述公司经营数据欠佳及 2026 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与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公司认为每一位董事都享有依法依规发表异议的权利,公司应当披露。韩庆军先生的反对理由不能构成对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合理质疑,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将继续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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