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及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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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 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等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菱电电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菱电电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菱电电控实施本次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的
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 年10月9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菱电电控已就本次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2026年6 月5 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695,4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4.52 元/股(35.32元/股-0.80 元/股=34.52元/股)。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9.18 元/股(39.98 元/股-0.80 元/股=39.18 元/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 5日,因此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五个归属期,第五个归属期限为2026年8月5 日至2027年8月4日。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8 月1日,因此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第四个归属期限为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二)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3999号),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19,373.85万元,较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56.57%,符合公司归属系数80%的归属条件。 | |||
| 归属期 | 目标值 | 触发值 | ||
| 公司归属系数100% | 公司归属系数80%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五个归属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4% | |
| 在2022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 第四个归属期 | |||
| (五)经营单元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经营单元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每年制定的考核指标实施。经营单元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66名,经考核:除13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外,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3名,其经营单元考核评价结果为“A”,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为100%。 | ||||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
| 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 | 100% | 80% | 50% | ||
|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类别,按比例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66名,经考核:除13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外,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3名,个人考核评级为“A”或“B”,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100%。 | ||||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自 2026 年 8月 5 日进入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进入第四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四、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因此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限为 2026 年 10 月 11 日2027 10 10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因此 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2026 年2月21日至2027年2 月20日。
(二)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
|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3999号),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19,373.85万 | ||
| 归属期 | 目标值 | 触发值 | |
| 公司归属系数100% | 公司归属系数80%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4% | 元,较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56.57%,符合公司归属系数80%的归属条件。 |
| 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 第二个归属期 | |||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 ||||
| (五)经营单元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经营单元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每年制定的考核指标实施。经营单元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41名,经考核:除13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外,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08名,其经营单元考核评价结果为“A”,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为100%。 | |||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
| 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 | 100% | 80% | 50% | |
|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类别,按比例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41名,经考核:除13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外,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08名,个人考核评级为“A”或“B”,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100%。 | |||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经营单元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自 2026 年 10 月 11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自2026年2 月21 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提供的离职人员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离职(已合并各期重合的激励对象),前述12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取消前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3,046股。
(二)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3999号)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值,但达到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80%。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9名,其经营单元层面、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均为 100%,作废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46,560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199,606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五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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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志坚:
经办律师:
宋丽均: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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