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年度上限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是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续签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燃气”)、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续签《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该事项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H股上市规则”)项下持续关连交易,据此,河北燃气将继续从公司及附属公司采购 LNG,曹妃甸公司及/或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将继续向河北燃气提供 LNG 相关服务,服务期限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至 2028年12 月31 日止,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含税)和类别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26 年度 | 2027 年度 | 2028 年度 |
| 向关联方销售天然气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4.448 | 4.818 | 5.189 |
| 向关联方提供天然气相关服务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1.852 | 1.902 | 1.952 |
2026 年4月30 日,公司完成出售所持河北燃气55%的股权(以下简称“出售事项”),出售事项详情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自此,河北燃气已不属于公司附属公司,而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框架协议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
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年度上限的议案》,公司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曹欣博士、李连平博士、秦刚先生、张旭蕾博士、谭建鑫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及年度上限(包括采购金额年度上限及经修订服务费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含税)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26年度 | 2026年5月初至9月30日累计已发生交易金额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 向关联方销售天然气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4.448 | 0 | 4.818 | 5.189 |
| 向关联方提供天然气相关服务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2.810 | 0.643 | 2.860 | 2.910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
在考虑《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的各项年度上限时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河北燃气各年度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适时制定的天然气应急储备目标要求计划储备的天然气数量,以及东北亚 LNG现货到岸价格及政府储备气采购成本;
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发改委”)对各项 LNG 相关服务的指导价格,并预期该等价格在2026-2028年将维持不变。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燃气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全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情形。
河北燃气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年12月3日 |
| 注册资本 | 15,5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5,5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省招大厦一楼) | ||
| 经营范围 | 城镇燃气销售;燃气设备及配件、管道、管材及配件的销售;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电力供应、热力供应;节能技术、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MA0D22KF59 | ||
| 法定代表人 | 宋志勇 | ||
|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项目 | 截至2026.06.30 | |
| 资产总额(万元) | 144,089.86 | ||
| 负债总额(万元) | 140,065.87 | ||
| 净资产(万元) | 4,023.99 | ||
| 项目 | 截至2026年1-6月 | ||
| 营业收入(万元) | 4,168.99 | ||
| 净利润(万元) | -177.85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77.85 | ||
|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 项目 | 截至2025.12.31 | |
| 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 | 140,467.39136,242.28 | ||
| 净资产(万元) | 4,225.11 | ||
| 项目 | 截至2025年度 | ||
| 营业收入(万元) | 9,748.67 | ||
| 净利润(万元) | -1,469.1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469.14 | ||
注:2025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原则和金额上限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曹妃甸公司与河北燃气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河北燃气将依据河北省应急储备气方案,从本公司采购 LNG作为应急储备气;曹妃甸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将向河北燃气提供LNG相关服务,包括:(1)储罐仓储服务:曹妃甸公司为河北燃气所采购的 LNG提供储罐仓储服务,包括BOG冷凝、再液化服务,并对该等LNG储罐进行日常养护、检修;(2)接收站使用服务:曹妃甸公司依据河北燃气对LNG接卸、气化外输及液态分销等需求,为其提供接收站使用服务;(3)管道输送服务:曹妃甸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依据河北燃气的需求,为其提供天然气管道输送服务。
本框架协议自获得本公司的独立股东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8年 12 月 31 日。
(二)交易定价原则
1.天然气供应:河北燃气依据河北省应急储备气方案,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采购LNG资源作为应急储备气,价格参考同期东北亚LNG 现货到岸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高于政府储备气采购成本(4.04 元/方,约15.85 美元/百万英热)时,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河北燃气可停止交易,并就LNG 资源采购事宜另行协商。且该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格。
2.储罐仓储服务:储罐仓储服务费将参照其他省份、相关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费用,结合曹妃甸公司储罐实际建设及运营成本进行收取。
作为参考,本公司目前获知其他省份、相关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费用大约在每年每立方米人民币0.5 元至人民币1元之间。
3.接收站使用服务:曹妃甸公司收取的 LNG 接收站服务费应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价格(含税),如遇政府重新核定 LNG 接收站服务费,则按照政府核定后的价格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参考,河北省发改委现阶段对曹妃甸公司持有和运营的唐山 LNG接收站气化服务费的批复指导价格上限为人民币0.33 元/立方米(含税)。
4.管输服务:曹妃甸公司及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按照河北省发改委对输送政府储备天然气的管输价格要求和标准执行,如河北省发改委对输送政府储备天然气的管输价格另有要求,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参考,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出具的函,曹妃甸公司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人民币 0.2783 元/千立方米·公里(含税)的费率收取服务费;及本公司另一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人民币0.152 元/立方米(含税)的费率就提供河北省内管道输送服务收取服务费。
(三)交易金额上限
1.交易金额上限(不含税)见下表:
单位:亿元
| 年度 | 本公司向河北燃气销售LNG的交易金额上限 | 曹妃甸公司及/或本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向河北燃气提供LNG相关服务的交易金额上限 |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 | 4.448 | 2.810 |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4.818 | 2.860 |
| 截至2028年12月31日 | 5.189 | 2.910 |
2.调整交易金额上限的原因
河北燃气调整对BOG(在LNG 储存过程中因温度波动而产生的蒸发气)处理方式,由此,需在储罐仓储服务中增加BOG 的冷凝、再液化及相关再存储服务。对BOG 的上述处理能够有效防止储罐中积聚过高的压力,降低安全风险,亦能进一步提高曹妃甸公司 LNG接收站及储罐的利用率和盈利能力。由于因此增加 BOG 的冷凝、再液化及相关再存储服务,储罐仓储服务成本将上升,储罐仓储服务费单价亦将在框架协议所设定的定价原则内相应提高。在评估因河北燃气对 BOG 处理方式的调整而可能相应增加的储罐仓储服务费时,各方已考虑了上述储罐仓储服务费单价的提高,以及参考LNG储罐设计参数及LNG 预计库存量等因素预计的BOG 处理量。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河北省拥有并运营天然气输配设施,截至2026 年6月30 日,本公司累计运营管线10,084 公里。随着曹妃甸公司建设管理的唐山LNG 项目一阶段接收站工程完成及二阶段工程的推进,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供气能力,从而确保京津冀周边地区天然气稳定供应,大大提高应急保障和调峰能力。
河北燃气受河北省政府委托,运行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河北省应急天然气储备工作。本次交易主要是为配合河北省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目标要求,保障河北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而作出,通过充分发挥本公司已建成 LNG接收站等储气调峰设施的作用,利用本公司在河北省天然气业务上的优势地位,承担社会责任,扩大本公司的社会影响力。
本公司依托其在河北省内的优势资源,为河北燃气提供优先级级别稳定的天然气供应、LNG 接收站服务、储罐仓储服务、管输服务,使得河北燃气能够顺利完成应急储备气的储备及供应任务。
此外,通过整合本公司内天然气服务资源,能够较大提高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及输送管道的利用率并满足河北燃气业务开展需求;通过与储备气使用方的业务合作,为本公司天然气业务开拓下游客户和市场,提升本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提升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与河北建投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含本次)总金额已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除本次交易外,前述关联交易包括:与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金额为 162.79 万元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协议;与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公司、河北建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合计为1,080 万元的房屋、车位租赁及物业服务协议;与河北燕赵兴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燕赵滦河储能有限公司及河北建投张垣宣化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交易金额合计为4,260 万元的储能容量租赁协议及与河北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97.60 万元的生产准备技术服务协议等。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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