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荆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0 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 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况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434,917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
2026 年1月28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5年12月 17日至2026 年1月27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8,434,917 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计划下,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在自查期间进行的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名称 | 交易时间/期间 | 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数(股) |
|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 | 2025.12.30-2026.01.27 | 0 | 5,984,917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自查期间,本公司曾卖出拓荆科技股票,该等交易系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早于本公司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本公司减持计划和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2、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8 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3,655,131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6 年 1月 29 日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中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737,607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名称 | 交易时间/期间 | 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数(股) |
| 中微公司 | 2026.03.02-2026.04.28 | 0 | 2,737,607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中微公司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自查期间,本公司曾卖出拓荆科技股票,该等交易系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早于本公司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本公司减持计划和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时间/期间 | 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数(股) |
| 徐鼎 | 上市公司员工 | 2026.03.02-2026.04.20 | 46,419 | 46,419 |
| 安程程 | 上市公司员工 | 2026.01.07-2026.05.11 | 0 | 2,000 |
| 胡潇 |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微公司之员工 | 2026.03.23-2026.07.16 | 30,307 | 30,307 |
| 季千粟 | 交易对方智汇四号之经办人 | 2026.01.15-2026.01.22 | 600 | 600 |
| 林建新 | 交易对方扬州函侑、扬州泓芯经办人林艺华之父亲 | 2026.07.15 | 600 | 0 |
| 梅俊宇 | 交易对方无锡母基金之原经办人 | 2026.05.18-2026.06.10 | 400 | 400 |
| 沈广平 | 交易对方泰伯一期、点石共赢、新创联尚、新创联芯之实际控制人 | 2026.05.25-2026.08.06 | 686 | 686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该等人员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徐鼎、安程程、季千粟、梅俊宇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徐鼎、安程程、季千粟、梅俊宇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胡潇、沈广平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胡潇、沈广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胡潇、沈广平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胡潇、沈广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 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林建新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林建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胡潇、沈广平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胡潇、沈广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 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林建新之子林艺华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林建新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林建新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等,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务顾问主办人:
廖 锴
王旻辰
蔡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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