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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规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建立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参与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以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发生上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

(二)遗漏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改正并检讨;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因上述主体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公司问责部门按规定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形成调查报

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者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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