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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灵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

经查,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关联方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商务)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通过有偿拆借资金方式占用通灵股份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同时通灵股份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严荣飞作为通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尚昆商务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资金拆借行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灵股份、尚昆商务、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对函件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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