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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 年 11 月 2 日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6 年 11 月 20 日 9:30

网络投票:2026 年 11 月 2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01 号河北国际大厦 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参加人员

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人员。

五、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七、会议流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年度上限的议案

其中,

特别决议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与前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如有)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发言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读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办法,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议案

(五)计票、监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暂时休会,待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后再复会宣读表决结果,休会后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提前离席。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股东会设立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请务必于会议召开当日8:30-9:30 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股东会正式开始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份总数,不得进入会场参与表决。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遵循本次会议议事规则,共同维护会议秩序。

四、会议主持人将视会议情况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会议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表决应填写表决票。填写表决票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签名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投票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股东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未经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如有违反,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制止。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年度上限的议案

关于调整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年度上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配合完成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目标要求,保障河北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发挥已建成 LNG 接收站等储气调峰设施的作用,2025 年12月 10 日,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燃气”)、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签订天然气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将向河北燃气供应天然气,曹妃甸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将向河北燃气提供相关天然气服务,该事项构成 H股上市规则项下持续关连交易,并已于框架协议签订时履行了 H 股上市规则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于2026 年4 月30 日,本公司完成出售所持河北燃气55%的股权(以下简称“出售事项”),自此,河北燃气已不属于本公司附属公司,而成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的附属公司。出售事项前,河北燃气为公司在 H 股上市规则的关连人士,但非在 A 股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方;出售事项后,河北燃气在两地规则下均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关联方。因此,按照 A 股上市规则,需就框架协议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

此外,由于天然气相关服务内容增加,本公司拟修订于签订框架协议之时设定的框架协议年度上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主体介绍

本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9 日,是华北领先的清洁能源公司之一,旗下拥有完备的天然气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经营范围包括: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等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开发风电及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及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曹妃甸公司成立于 2018 年3 月22 日,本公司、河北建投及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曹妃甸公司51%、29%及 20%股权。曹妃甸公司主要负责唐山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及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及宝坻-永清段)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河北燃气成立于 2018 年12 月3 日,截至目前,河北燃气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全资子公司。河北燃气是河北省农村煤改气专业专供平台、河北省政府储备气运营平台及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指挥平台,核心业务主要包含农村煤改气专气专用、政府储备气、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建设运营三大部分。

二、关联方情况

截至目前,河北燃气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全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河北燃气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2月3日
注册资本15,500万元实收资本15,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省招大厦一楼)
经营范围城镇燃气销售;燃气设备及配件、管道、管材及配件的销售;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电力供应、热力供应;节能技术、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D22KF59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主要财务数据项目截至2026.06.30
(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万元)144,089.86
负债总额(万元)140,065.87
净资产(万元)4,023.99
项目截至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万元)4,168.99
净利润(万元)-177.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77.85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项目截至2025.12.31
资产总额(万元)140,467.39
负债总额(万元)136,242.28
净资产(万元)4,225.11
项目截至2025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9,748.67
净利润(万元)-1,46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469.14

注:2025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日期:2025 年 12 月 10 日

订约方:本公司、河北燃气及曹妃甸公司

合同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服务内容:曹妃甸公司及本公司内其他附属公司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向河北燃气供应天然气及提供天然气相关服务,包括:

(1)天然气供应:本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依据河北燃气的LNG采购需求向河北燃气提供天然气;

(2)储罐仓储服务:曹妃甸公司为河北燃气所采购的LNG 提供储罐仓储服务,并对该等天然气储罐进行日常养护、检修,保证天然气安全储存和使用;

(3)接收站使用服务:曹妃甸公司依据河北燃气的需求提供LNG 接卸、气化外输及液态分销服务;

(4)管输服务:曹妃甸公司及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依据河北燃气的需求提供管道输送服务。

费用及定价基准:

(1)天然气供应:河北燃气依据河北省应急储备气方案,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采购 LNG 资源作为应急储备气,价格参考同期东北亚 LNG 现货到岸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高于政府储备气采购成本(4.04 元/方,约 15.85 美元/百万英热)时,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河北燃气可停止交易,并就 LNG 资源采购事宜另行协商。且该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同时期同等条件下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

格。

(2)储罐仓储服务:储罐仓储服务费将参照其他省份、相关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费用,结合曹妃甸公司储罐实际建设及运营成本进行收取。

作为参考,本公司目前获知其他省份、相关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费用大约在每年每立方米人民币 0.5 元至人民币 1 元之间。

(3)接收站使用服务:曹妃甸公司收取的 LNG接收站服务费应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价格(含税),如遇政府重新核定 LNG 接收站服务费,则按照政府核定后的价格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参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发改委”)现阶段对曹妃甸公司持有和运营的唐山LNG接收站气化服务费的批复指导价格上限为人民币 0.33 元/立方米(含税)。

(4)管输服务:曹妃甸公司及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按照河北省发改委对输送政府储备天然气的管输价格要求和标准执行,如河北省发改委对输送政府储备天然气的管输价格另有要求,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参考,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出具的函,曹妃甸公司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人民币0.2783 元/千立方米·公里(含税)的费率收取服务费;及本公司另一附属公司应按照人民币 0.152 元/立方米(含税)的费率就提供河北省内管道输送服务收取服务费。

四、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河北燃气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采购 LNG 的年度上限及实际交易金额,以及曹妃甸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向河北燃气提供 LNG相关服务所收取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不含税)及实际交易金额(不含税)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9个月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5个月
年度上限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交易金额交易金额
采购LNG 金额7.56.629.286.467.504.44800
LNG 相关服务金额4.20.205.251.515.251.551.8521.1600.643

五、修订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天然气供应及天然气相关服务两大类别交易事项。于签订框架协议时,本公司设定的年度上限(不含税)如下:

就天然气供应而言,截至 2026 年、2027 年及2028年12月31 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4.448 亿元、人民币 4.818 亿元和人民币 5.189 亿元。就天然气相关服务而言,截至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1.852 亿元、人民币 1.902 亿元和人民币1.952 亿元。

就天然气相关服务而言,考虑到 LNG 仓储服务增加BOG(在 LNG 储存过程中因温度波动而不可避免产生的蒸发气,其处理对于确保接收站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至关重要)的冷凝、再液化及相关再存储,本公司预期框架协议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不符合本公司 2026-2028 年各年度的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本公司将现有上限修订如下:预计截至2026年、2027 年及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不含税)分别为人民币 2.810 亿元、人民币 2.860 亿元、人民币2.910 亿元。

上述年度上限的设定及修订乃参照下列各项因素厘定:

(1)河北燃气各年度内根据河北省政府适时制定的天然气应急储备目标要求计划储备的天然气数量,以及东北亚LNG现货到岸价格及政府储备气采购成本;

(2)上文“框架协议主要内容—费用及定价基准”中河北省发改委对各项LNG相关服务的指导价格,并预期该等价格在2026-2028年将维持不变。

(3)河北燃气拟调整BOG处理方式,据此,需进一步考虑框架协议中储罐仓储服务增加BOG的冷凝和再液化及相关再存储服务。由于增加前述服务,储罐仓储服务成本将进一步上升,因此储罐仓储服务费单价将在框架协议定价范围内提高,而BOG的处理量则与LNG储罐设计参数及LNG预计库存量等因素相关。

(4)为应对河北燃气储备需求、LNG库存量及BOG处理量的潜在波动预留的适当缓冲(约7%)。

六、进行本次交易及调整年度上限的原因及裨益

(1)本次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本公司在河北省拥有并运营天然气输配设施,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累计运营管线 10,084 公里。随着曹妃甸公司建设管理的唐山 LNG 项目一阶段接收站工程完成及二阶段工程的推进,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供气能力,从而确保京津冀周边地区天然气稳定供应,大大提高应急保障和调峰能力。河北燃气受河北省政府委托,运行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河北省应急天然气储备工作。

本次交易主要是为配合河北省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目标要求,保障河北省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而作出,通过充分发挥本公司已建成 LNG 接收站等储气调峰设施的作用,利用本公司在河北省天然气业务上的优势地位,承担社会责任,扩大本公司的社会影响力。

本公司依托其在河北省内的优势资源,为河北燃气提供优先顺序级别稳定的天然气供应、LNG 接收站服务、储罐仓储服务、管输服务,使得河北燃气能够顺利完成应急储备气的储备及供应任务。

此外,通过整合本公司内天然气服务资源,能够较大提高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及输送管道的利用率并满足河北燃气业务开展需求;通过与储备气使用方的业务合作,为本公司天然气业务开拓下游客户和市场,提升本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提升盈利能力。

(2)调整年度上限的原因及裨益

河北燃气拟调整 BOG 处理方式,据此,需进一步考虑于框架协议的储罐仓储服务中增加 BOG 的冷凝和再液化及相关再存储服务。由此,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储罐中积聚过高的压力,降低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则进一步提高曹妃甸公司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储罐的利用率和盈利能力。

七、上市规则影响

河北建投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52.80%的股权,河北燃气为河北建投附属公司,因此河北燃气为本公司的关联/连方,本次交易构成两地规则下的关联/连交易。

根据 H股上市规则,由于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相关服务所适用的最高百分比率超过 0.1%但低于 5%,故本次交易须遵守 H 股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 A股上市规则,由于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相关服务的年度预计交易金额合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根据 A 股上市规则第 6.3.7、6.3.17 条,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连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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