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西安中院决定对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6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因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7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公司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相关风险,审慎理性决策,谨慎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6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债权人西安曲江金控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送达的《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告知函》。2026年8月31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的(2026)陕01破申440号《民事决定书》及(2026)陕01破申440号之一《决定书》。西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为依法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临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债权申报工作、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工作。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与重整暨法院同意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0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61号)、《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2号)、《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3号)。
2026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5号),经公开招募及临时管理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本次重整投资人为“三元好时光”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暨产业投资人为三元玖运(西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西安三元玖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直接投资主体和持股主体),联合体其余协同投资人共7家。
目前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结果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经过招募和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无特殊情况下,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将不再另行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二、《(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安三元玖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督方: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乙方及监督方于2026年9月18日签署《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根据原协议相关约定,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标的股份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1.修订条款
原协议修改第五条第(二)款第8项:“乙方承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将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抵押等任何权利负担。”
2.增加条款
原协议增加第五条第(二)款第11项,“乙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所支付的全部投资款中,自有资金占比超过50%。”
3.删除条款
原协议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中“乙方作为报名联合体牵头人,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报名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4.与原协议的关系
(1)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与其在原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除本补充协议修订条款、增加条款和删除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原协议。
三、风险提示
1.西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6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因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7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公司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7.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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