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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97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05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江苏亨通光电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 董事会于2026 年11 月 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 号)。

公司于2026 年11 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2026/11/4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2026/11/1,由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10,000万元~2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其他:自有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84.05元/股
回购用途□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118.9768万股~237.9535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05%~0.10%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B883864698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84.05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89,76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5%;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84.0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79,53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05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本次回购前回购后(按回购下限计算)回购后(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2,746,0000.5212,746,0000.5212,746,0000.5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453,646,25799.482,453,646,25799.482,453,646,25799.48
股份总数2,466,392,2571002,466,392,2571002,466,392,2571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6 年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8,384,697.3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697,158.49 万元,流动资产 6,287,141.02 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按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 2026 年 9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24%、0.54%和 0.32%,占比均较小。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6 年9月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 年11 月 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总裁张建峰,董事、通信首席技术官田国才,副总裁刘振华被列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后期可能参与认购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 号),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拟在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 12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

(十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 号)。

(十三)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 号)。经公司自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崔巍先生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的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拟在2026 年11 月5日起12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十四)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五)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如果公司因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计划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4、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864698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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