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腾亚精工
股票代码:301125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马俊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3303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2: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 400 号3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3303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 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第八节 备查文件....18
附表....19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腾亚精工、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芯景铄 | 指 | 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 南京倚峰 | 指 | 南京倚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南京运航 | 指 | 南京运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指 | 马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指 | 芯景铄 |
| 转让方 | 指 | 南京倚峰、南京运航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马俊、芯景铄与南京倚峰、南京运航于2026年11月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马俊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马俊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101081968******** |
| 住所 | 上海市闸北区******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3303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景铄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月18日 |
| 经营期限 | 2014年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333.3333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马俊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DABW3222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3303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市场营销策划;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景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南京宁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0000 | 36.00 |
| 2 | 星景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801.0000 | 24.03 |
| 3 | 深圳市恒远智胜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0.0000 | 19.80 |
| 4 | 上海芯明铄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9.0000 | 10.17 |
| 5 | 上海恒景铄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3333 | 10.00 |
| 合计 | 3333.3333 | 100.00 |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马俊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 朱伟 | 财务负责人 | 男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4、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 姓名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址 |
| 马俊 | 上海恒远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企业管理咨询等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
| 马俊 | 星景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技术服务等 |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 马俊 | 上海芯景铄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 |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 朱伟 | 上海芯景铄微电子有限公司 | 财务负责人 | 集成电路制造等 |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22号90幢1层 |
| 朱伟 | 上海芯景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财务负责人 | 技术服务等 |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 朱伟 | 上海芯景铄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财务负责人 |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 |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芯景铄为马俊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增加至5%以上。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75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俊先生、芯景铄与南京倚峰、南京运航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马俊先生、芯景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南京倚峰、南京运航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75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转让价格为 11.57 元/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马俊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10,376,900 | 5.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10,376,900 | 5.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芯景铄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10,376,900 | 5.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10,376,900 | 5.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20,753,800 | 10.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20,753,800 | 1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
甲方一:南京倚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二:南京运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包括乙方一、乙方二):
乙方一:马俊
乙方二: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75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10.0000%)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11,084,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3408%),甲方二转让 9,669,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4.6592%);乙方一受让 10,37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0000%),乙方二受让 10,37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5.0000%)。
1.2 甲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质押、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第二条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与金额
2.1 甲方拟转让标的股份20,75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10.000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合同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八折:
即人民币11.57 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0,121,466.00 元(大写:贰亿肆仟零壹拾贰万壹仟肆佰陆拾陆元整),乙方全部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
甲方具体转让股份数量、比例及对应的转让价款如下:
| 转让方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转让股份比例(%) | 转让价款(元) |
| 甲方一 | 11,084,180 | 5.3408 | 128,243,962.60 |
| 甲方二 | 9,669,620 | 4.6592 | 111,877,503.40 |
| 合计 | 20,753,800 | 10.0000 | 240,121,466.00 |
乙方具体受让股份数量、比例及对应的支付价款如下:
| 受让方 | 受让股份数量(股) | 受让股份比例(%) | 支付价款(元) |
| 乙方一 | 10,376,900 | 5.0000 | 120,060,733.00 |
| 乙方二 | 10,376,900 | 5.0000 | 120,060,733.00 |
| 合计 | 20,753,800 | 10.0000 | 240,121,466.00 |
2.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过户安排
3.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拟受让标的股份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5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预付款。具体如下:
| 付款方 | 收款方 | 支付金额(元) |
| 乙方二 | 甲方二 | 50,000,000.00 |
| 合计 | 50,000,000.00 | |
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备齐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拟受让标的股份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190,121,466.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零壹拾贰万壹仟肆佰陆拾陆元整)(即股份转让总价款扣除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甲乙双方应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前共同设立该监管账户,并书面确认账户信息及资金划转安排。具体如下:
| 付款方 | 收款方 | 支付金额(元) |
| 乙方一 | 资金监管账户:甲方一 | 120,060,733.00 |
| 乙方二 | 8,183,229.60 | |
| 乙方二 | 资金监管账户:甲方二 | 61,877,503.40 |
| 合计 | 190,121,466.00 | |
3.3 监管账户收到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如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变化、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前述日期内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相应日期顺延,但最晚不超过 30 日;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监管账户内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利息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划转。乙方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其内部决策争议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配合划转,乙方逾期配合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划转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凭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单方向监管银行发出划付指令。
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4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甲方向乙方返还其已实际收到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监管账户内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利息向乙方原付款账户的退回。甲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其已实际收到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配合完成监管账户内款项的退回;如甲方逾期返还或逾期配合退回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退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甲方返还前述股份转让款,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甲方返还前述股份转让款后,如存在任一方违约或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双方应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5 如乙方逾期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逾期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标的股份的合规性确认及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已收取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标的股份的合规性确认及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甲方已收取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6 本次股份转让由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承担税费。
3.7 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中自然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承诺,自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股份依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因涉及两个受让方,以孰晚为准),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注入其所持资产的计划,亦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注入其关联方所持资产的计划,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3、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4、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未来拟与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受让方未就任何业务合作、订单导入、资产注入等事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达成确定性安排,相关合作尚处于初步接触和意向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如实际实施相关事项,公司与受让方将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马 俊
信息披露义务人 2: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 俊
签署日期:
2026 年11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京市 |
| 股票简称 | 腾亚精工 | 股票代码 | 3011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马俊芯景铄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注册地 | 上海市闸北区******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0号305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芯景铄为马俊先生控制的企业。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其他□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无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持股数量:合计持有20,753,800股,其中马俊先生持有10,376,900股,芯景铄持有10,376,900股。持股比例:10.00%变动数量:20,753,800股变动比例:10.0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交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马 俊
信息披露义务人 2:芯景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 俊
签署日期:
2026 年11月4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