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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0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

5、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75,33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9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3,705,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6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42,801,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173,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6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1.00《关于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67,885,61499.5037%273,8000.4013%64,8000.095%7,108,346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2,462,54899.2089%273,8000.6397%64,8000.1514%0

该议案股权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佳琪律师、姚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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