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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德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业务应严格在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品种、额度、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基于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并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具体操作方案。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业务人员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并将结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证券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并上报审批。

(二)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方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业务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

(四)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实行职责分离。交易申请、审批、执行、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审计监督等关键环节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资金风险防范: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动态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及到期偿付金额。

(二)汇率变动风险预测: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模拟在汇率出现不同幅度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交割风险控制: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的预测与落实,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防止因基础交易变动导致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或违约。

(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审慎、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持续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以及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抄送董事会秘书,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管理层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应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类别、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两者间的风险对冲经济关系,以及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凭证等业务档案,以及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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