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2946 号
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盛建平、曹园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金牛路12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兑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9日15:00至2026年9月10日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17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98%。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4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40%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表决程序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9,973,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1%;反对 130,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李兑回避本议案表决。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901,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98%;反对 130,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02%;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19,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0%;反对 56,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975,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41%;反对 5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59%;弃权 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9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盛建平 盛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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