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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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研股份”)的委托,指派周姗姗、李莎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超研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超研股份董事会根据2026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超研股份已于2026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14:30 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江路 3 号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超研股份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新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超研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 均为截至2026年9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超研股份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353,200,192股, 占超研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99%。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超研股份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新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候选人。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0人,代表股份数328,707股,占超研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超研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01《选举李德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李德来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1%。
1.02《选举李波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李波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5%。
1.03《选举刘洪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刘洪卫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8%。
1.04《选举朱文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朱文奕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8%。
1.05《选举陈侠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陈侠帆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8%。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01《选举姚明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姚明安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1%。
2.02《选举顾德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顾德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0%。
2.03《选举许晓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353,203,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许晓霞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2%。
3、《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33,595,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74,807 股;弃权 28,00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238%;反对 74,807 股;弃权 28,000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53,434,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 67,207 股;弃权 26,90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706%;反对 67,207 股;弃权 26,900 股。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53,440,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 61,100 股;弃权 26,90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84%;反对 61,100 股;弃权 26,9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 是本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负责人:
程秉
签字律师:周刚
周姗姗
签字律师:李芮芮
李莎莎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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