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 年10 月15 日作为授予日,向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6,700 股,授予价格为8.4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 人,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6,700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6,914,991 股的 2.2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48元/股。
(五)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六)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七)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00%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1.7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9.70% | 以202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9.78% |
(续上表)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 A≥Am | 100% |
| An<X=A/Am*100% | X=A/Am*100% |
| A=An | 75% |
| A0% | 0% |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本次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人力资源部门需每个考核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评分结果统一报送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B | B- | C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 100% | 90% | 70% | 50% | 0% |
考核期内,在满足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9 月 27 日、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26 年 9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 年9月30 日至2026 年10 月9日。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 年10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 年10 月15 日作为授予日,向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6,700 股,授予价格为8.48 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10 月15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00.67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0 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48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授予权益总量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 1 | 李锋龙 |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336,300 | 8.39 | 0.19 |
| 2 | 崔英磊 | 副总经理 | 423,300 | 10.56 | 0.24 |
| 3 | 文莉 | 副总经理 | 336,300 | 8.39 | 0.19 |
| 4 | 段作义 | 总工程师 | 336,300 | 8.39 | 0.19 |
| 5 | 祁伟 | 副总经理 | 280,300 | 7.00 | 0.16 |
| 6 | 鲁骏 | 职工代表董事 | 40,100 | 1.00 | 0.02 |
|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24人) | 2,254,100 | 56.26 | 1.27 | ||
| 合计 | 4,006,700 | 100.00 | 2.26 |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值之和的尾数如有差异,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照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2029 年 |
| 4,098.85 | 533.70 | 2262.91 | 977.75 | 324.49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0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未做变更调整。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未超出《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 年10 月15 日作为授予日,向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6,700 股,授予价格为 8.48 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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