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激励对象名单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核查意见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激励对象名单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或绩效考核未达到个人层面全额归属条件等情形,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作废。因此,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3、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手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360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名单。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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