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28 日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藏家桥胡同19 号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7 人,代表股份65,503,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63,37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23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2,128,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78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3 名,代表股份2,128,3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 人,代表股份2,128,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788%。
9、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李雅欣律师、卢宇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5,226,900 | 99.5783% | 270,211 | 0.4125% | 6,000 | 0.0092%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852,100 | 87.0221% | 270,211 | 12.6960% | 6,000 | 0.2819% | 0 | |||
| 2.00 |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5,226,900 | 99.5783% | 270,211 | 0.4125% | 6,000 | 0.0092%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852,100 | 87.0221% | 270,211 | 6,000 | 0.2819% | 0 |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李雅欣律师、卢宇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