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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观远律师事务所 BEIJING VISION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世纪财富中心东塔 20 层,邮编:100020

20/F, East Tower, Prosper Center, No.5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Tel:(010)56676399 Fax:(010)56676398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远[意](2026)第 1028 号

致: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2,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10 月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10 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 10 月 28 日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藏家桥胡同19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8 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5,503,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15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截至2026 年10 月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37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36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8,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63 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8,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88%。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65,226,900 股,反对 270,211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52,100股,反对270,211 股,弃权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21%。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65,226,900 股,反对 270,211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52,100股,反对270,211 股,弃权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21%。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姚以林

卢宇轩

李雅欣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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