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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建立一个良好和稳定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获得投资者的长期支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现场调研、接待来访、一对一沟通、上证E互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邮寄信件资料及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咨询等;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三)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及时公布。

第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通过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八条 诉求处理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九条 股东权益维护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媒体关系

公司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

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并具备相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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