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1 月2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 月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 人,代表股份110,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 人,代表股份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 人,代表股份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 人,代表股份 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9%。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5,944,67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4,461,367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5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反对 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姜羽青律师、陈雅婷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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