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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方正阀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6 年 10月 16 日至 2026 年 10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并于2026年10月26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4)。

3、2026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6 年 11 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80)。

5、2026 年 11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 年 11 月 2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138.3万股

3、授予人数:54人

4、授予价格:4.8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7-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7以202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8以202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9以202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可以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7-2029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 以202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 以202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9 以202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8%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8、激励对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核心员工(25人)94.368.1851%0.4634%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29人)4431.8149%0.2162%
合计138.3100%0.6796%

注:1、上述激励对象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11月2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授予日,向 54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3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6元/股。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11月2日,经测算,本次激励授予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2029年(万元)2030年(万元)
138.3323.6224.41146.4398.7442.7511.29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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