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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三亚佳讯远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价格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标的资产于2026 年11 月 3日在淘宝网资产处置竞价网络平台(https://zc-paimai.taobao.com)公开竞价最终确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保持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为针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的要求,本次交易系出售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和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故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要求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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