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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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舍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二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 1539 号 2301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勇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至2026年5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1,585,29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2名,代表股份45,017,02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
(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6,568,26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 。
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3.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51,585,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 51,585,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 3,687,7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勇、任涛、江苏诺维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洛威尼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普洛瑞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1,572,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责人:\_\_\_\_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靖
经办律师:
程驰
经办律师:周浩男
周浩男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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