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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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 13 日在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南段)2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24,20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660%。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4)至议案(9)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4,15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1%。
2、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15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9%;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5%。
3、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154,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1%。
4、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4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11%;弃权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69,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5%;反对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弃权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5%。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5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73,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8%;反对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8%;弃权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24,12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5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65%;反对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75%;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49,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73%;反对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2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1%;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5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65%;反对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6%。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0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23%;反对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3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21%;反对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1%;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
经办律师:
马茜芝
经办律师: 金纬影
金伟影
2026年5月13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部·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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