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派克新材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0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8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0,353,584.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69,646,415.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6]B07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9,646,415.08元,低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 1 | 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部件一体化智能制造项目 | 110,826.97 | 98,000.00 | 98,000.00 |
| 2 | 技术研究院项目 | 16,150.64 | 15,000.00 | 15,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5,000.00 | 45,000.00 | 43,964.64 |
| 合计 | 171,977.61 | 158,000.00 | 156,964.64 |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作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根据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孙在福
孙在福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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