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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10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统称“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或者其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议、审批和披露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事件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接收公司及分、子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或事件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或事件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或事件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应当履行下述程序:

(一)履行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应当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

(二)签署保密承诺函。在提供内幕信息前,经办人员应当按本制度规定,提请接收信息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2)。

(三)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提供之前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接收方首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内幕信息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公司可结合具体情况要求相关接收方同时签署《保密协议》(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协议》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之附件)。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且后续报送可不再签署《保密承诺函》。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留本部门或分、子公司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至少保存10 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10年发布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部门/分、子公司名称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接收信息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经理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保密承诺函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

1.

2.

3.

4.

本单位/本人知悉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与本单位的关系任职单位或部门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联系电话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如本单位/本人知悉你公司提供信息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承诺配合你公司填报所需登记信息。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配合他人操纵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等。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就你公司后续向本单位/本人提供的全部同类保密信息,本单位/本人承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持续遵守相关保密义务。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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