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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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秦臻律师、蔡雨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股东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 8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上公告了《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14:30 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审议事项等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9月6 日15:00至2026年9月7日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的股东会签到簿及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78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710%。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33,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就《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通过。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止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9月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秦臻
秦臻
蔡雨林
蔡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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