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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锐翔智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图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518048)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22、23/F,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Centre, Fu Hua 3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P.R.China 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9 月11 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高铭泽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6 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8月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11 日在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良华主持。

(2)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15:00—2026 年 9 月11日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5,308,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13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308,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7135%。

(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2026年 9月 4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锦天城律师。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3.1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锦天城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4.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08,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5.1 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图2

见证律师:

陈特

陈 特

见证律师:

高铭译

高铭泽

2026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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