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新通联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涂翀鹏律师和陈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15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755,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77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

3.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5.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董事长曹文洁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2《关于董事顾云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3《关于董事董叶顺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4《关于董事曹华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5《关于独立董事李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6《关于独立董事周玥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7《关于独立董事严奇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3、议案5、议案6、议案8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01,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四.下直正实)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松经办律师:涂翀鹏

经办律师:陈浩

2026年5月28日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昆明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