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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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公司股东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 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8日15:00在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孟家毅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7日15:00至2026年8月1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8,6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8,658,20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8,658,20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下设以下子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3.01《关于提名孟家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3.02《关于提名景建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5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3.03《关于提名宋恩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3.04《关于提名李方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4.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下设以下子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4.01《关于提名崔婕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4.02《关于提名屈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4.03《关于提名安立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6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东旭
经办律师:黄林杰
黄林杰
经办律师:张缎缎 张缎缎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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